【媒体看检察】大庆晚报 • 检察官手记丨枪响之后无赢家,伤害野生动物有代价—捕鸟反被捕
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录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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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朋友圈里有很多人在转发名为《大自然在说话》的公益短片。
诗一样的语言,变幻万千的自然图景,无不在揭露着一个残酷的真相——大自然不需要人类,人类需要大自然。
我们依赖自然而生,却妄图操控和改造自然,人类到底应该如何与自然相处?
办理该案,让我明白了人与自然的相处法则:有可为,也有不可违。
01阅卷——
诗一样的语言,变幻万千的自然图景,无不在揭露着一个残酷的真相——大自然不需要人类,人类需要大自然。
我们依赖自然而生,却妄图操控和改造自然,人类到底应该如何与自然相处?
办理该案,让我明白了人与自然的相处法则:有可为,也有不可违。
01阅卷——
28只死体鸟属于野生动物
收到院里移交的案件,侯某某涉嫌非法狩猎。
这也是杜尔伯特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比较简单:2019年12月22日和12月24日,侯某某先后多次在杜尔伯特县一心乡勇敢村大五面井屯、让胡路区文革南二里杨树林等地,使用弹弓猎杀野生鸟类20多只,放在轿车后备箱中以备自己食用。
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中有28只死体鸟类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死亡鸟类总价值共计8400元。
02询问——
这也是杜尔伯特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比较简单:2019年12月22日和12月24日,侯某某先后多次在杜尔伯特县一心乡勇敢村大五面井屯、让胡路区文革南二里杨树林等地,使用弹弓猎杀野生鸟类20多只,放在轿车后备箱中以备自己食用。
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中有28只死体鸟类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死亡鸟类总价值共计8400元。
02询问——
不知道麻雀不能打
阅卷后,就此案,我与同事询问了侯某某。
检察官:你知道你打的鸟都是什么鸟吗?
侯某某:知道,是20多只麻雀。
检察官:你知道打鸟犯法吗?
侯某某:以前不知道,现在知道了。小时候我们村的小伙伴经常拿着弹弓去树林里打鸟、掏鸟窝,后来知道了丹顶鹤、天鹅、大雁不能打,但是不知道麻雀也不能打。
检察官:说到这儿,给你出示一份《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你看一下你打的麻雀是不是也在其中?
侯某某:(翻阅后,沉默两分钟)我知道错了,检察官同志,我现在很后悔。都怪我,我还把麻雀当“四害”来对待。我愿意赔偿也愿意公开道歉,请检察官同志给我一次机会。
检察官:你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这很重要,我们会如实记录并将你的想法形成笔录,交到法院,由法官对你的行为进行审理。
侯某某:感谢检察官。我以后再也不打野生动物了。
03审判——
检察官:你知道你打的鸟都是什么鸟吗?
侯某某:知道,是20多只麻雀。
检察官:你知道打鸟犯法吗?
侯某某:以前不知道,现在知道了。小时候我们村的小伙伴经常拿着弹弓去树林里打鸟、掏鸟窝,后来知道了丹顶鹤、天鹅、大雁不能打,但是不知道麻雀也不能打。
检察官:说到这儿,给你出示一份《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你看一下你打的麻雀是不是也在其中?
侯某某:(翻阅后,沉默两分钟)我知道错了,检察官同志,我现在很后悔。都怪我,我还把麻雀当“四害”来对待。我愿意赔偿也愿意公开道歉,请检察官同志给我一次机会。
检察官:你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这很重要,我们会如实记录并将你的想法形成笔录,交到法院,由法官对你的行为进行审理。
侯某某:感谢检察官。我以后再也不打野生动物了。
03审判——
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
这起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案,系由杜尔伯特县检察院依法提起的首例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侯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及方法捕猎野生鸟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构成非法狩猎罪。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侯某某的行为还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自然生态平衡,造成生态价值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2021年4月6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县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侯某某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月25日,县法院对侯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审理,被告侯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损失,当庭表示悔过,并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干警分别以国家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责,通过事实和证据,有力地指控犯罪,深刻地剖析了该案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共计8400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侯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及方法捕猎野生鸟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构成非法狩猎罪。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侯某某的行为还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自然生态平衡,造成生态价值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2021年4月6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县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侯某某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月25日,县法院对侯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审理,被告侯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损失,当庭表示悔过,并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干警分别以国家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责,通过事实和证据,有力地指控犯罪,深刻地剖析了该案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共计8400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