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未成年人检察 首页/ 检察业务/ 未成年人检察/

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蓝百灵未检助力学生家长“双减”无忧

时间:2022-03-01

来源:原创

作者:苏云峰

编辑:彭竞男

录入:苏云峰

审核:于立梅

【字体:  


    “双减"政策下,已交的培训费可以退还吗?

 

 

      随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落地实施,“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等规定让部分培训机构面临倒闭风险,由于培训机构多采取先买课后上课的模式,引发了不少"退费"纠纷,已交培训费用是否可以退还?退还依据是什么?

 





 

       因"双减政策"无法继续进行课程,可以要求培训机构退款吗?

 

       因双减政策导致课外培训课程无法继续进行属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情形,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价款义务对于购买课程一方明显不公,购买课程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势变更”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尚未实际上课的课程费用。

 

      PS:是尚未实际上课的课程费用可以退还而不是全部合同费用退还。



 

 

 

      如果在“双减政策”影响下,培训机构倒闭或“跑路”了怎么办?

 

 

如果培训机构已经关门或者倒闭,合同约定的根本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家长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课程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培训机构已经关门,可能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故家长应当在培训机构拒不履行退款义务时,及时起诉,建议可以通过财产保全的方式,保障自己的退款权利。

 

 

      家长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中存在“课程一经开始概不退款“等条款,还能要求退费吗?

 

 

      培训机构与家长签订的多数都是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类似“课程开始后概不退款”等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家长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仍然可以要求退还剩余课程的费用。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开学季,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蓝百灵未检给家长朋友们的建议

 

“双减”政策落地,在减轻学生负时,也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和家长的精神负担。但作为孩子的家长,减负不代表减轻肩上的责任,开学季,我们应该如何适应新变化,做有担当的好家长?蓝百灵未检为家长提供了一些建议,一起来看!

 

1.密切家校联系。积极参加家长会、主动与教师沟通,了解学生的学习和身心状况,制订有针对性的家校联动教育方案,构建和谐家校关系。

2.更新育儿观念。了解孩子的身心成长规律,提升自身育人素质和能力,理性规划孩子未来发展方向,不盲目送孩子参加校外培训。

3.融洽家庭氛围。细心关注孩子思想情绪变化,倾听孩子心声,做孩子的朋友,形成良好沟通互动模式,帮助孩子排忧解难。

4.指导孩子合理利用时间。督促孩子按时就寝,确保充足睡眠。适度安排家务劳动,加强体育锻炼,开展亲子阅读等。

5.加强孩子网络行为监管。引导孩子合理使用电子产品,不沉迷手机游戏,不过度追剧看动画片,保护视力健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如遇纠纷,家长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身权益?

 

 

1.应当及时主动与培训机构沟通协商,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进行调解;
3.及时向教育局等部门反映,对于培训机构退费难、培训机构“跑路”、学校未依规开展课后服务和校外培训机构无证照培训、虚假宣传、超标超前培训、超期预收费、违规高收费等问题进行举报;
4.起诉或者与培训机构方达成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裁判文书生效后,如培训机构仍不履行退还义务的,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6.联系蓝百灵未检团队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检察长寄语:

 

 

       培训机构经营者在面临困难时,应多思考如何改善经营,而不是让学生家长为其个人行为买单。广大学生家长朋友们也应提高警惕,特别是“双减”政策下,切勿轻信经营者承诺,应选择合法合规的方式参与培训,出现纠纷或问题应及时求助相关执法部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可通过拨打我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热线进行法律咨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蓝百灵未检团队持续推进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坚持落实落细“两法”,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深化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救助保护被侵害未成年人。督促教育部门严格落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入职前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制度,将查询人员范围逐步扩大至所有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推动教育部门形成提高教师准入、普法进校园、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等配套举措。坚持能动检察,为人民司法,用心用情办好“小案”,努力做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知音”朋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图片、文字整理改编自网络)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版权所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黑ICP备05000574号-1
地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邮编:166200